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8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9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