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對聲請人負債150,000元,已屆民國98年8月1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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