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8年3月9日裁定羈押,98年6月9日、98年8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98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