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告 陳廣益 被告 黃文雄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文雄住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原告雖主張係爭債務履行地在臺中云云,惟其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未見有履行地在臺中之約定,本院自無從由卷內資料查悉臺中為兩造履行地所在,原告又未能就此釋明,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