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告 沈月美
號之4被告 張萬烟
王春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5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式:面積175平方公尺×4,7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22,500元
】,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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