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27號原告 陳惠音 原告 陳林雅慎
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黃正琪 律師被告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7萬8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