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曹○勛法定代理人 曹力仁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葉依婕 被告 林阿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