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請人 宋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人×10份×51元=45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聲請人應「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毀諾」,則聲請人應陳報毀諾之原因為何?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增加多少費用之支出或減少多少收入,致使其無法履行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 陳明 目前須扶養母親及1名已成年之兒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應說明聲請人之母親及該名已成年之兒子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居住何處?應一併提出其等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2年5月2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尚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5月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4年1月至114年6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另聲請人應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聲請人應提出自112年5月起迄今擔任Uber、富胖達之外送員之每月薪酬收入明細,以及各該薪酬入帳帳戶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歷史交易明細或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112年5月迄今於○○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聲請人應提出自112年5月迄今於○○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任職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提出上開期間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28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輛之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