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246號
聲請人 黃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櫂得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100元,連帶給付交通費2500元、精神賠償1200元等語,惟觀本件原因事實欄所記載之內容,聲請人並無請求連帶賠償之法律依據,且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請求48,100元是否包含交通費2500元、精神賠償1200元,,勘認本件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請人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填寫總金額)】,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人應以上開請求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另查本件並無非連帶關係,則聲請人應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之項目、利息3,600元之計算方式、相關單據到院。
四、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
上開各項金額之具體理由。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