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尤志田

被告 許芳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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