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42號

原告 李采蓉

被告 顏伯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76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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