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保選任辯護人王耀賢律師被告林正貿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保、林正貿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文保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正貿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與通信。茲本院以被告陳文保、林正貿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存在(本院於審理期間認已無同條項第2款之情形,均已予解除禁止接見與通信),仍有繼續羈押被告陳文保、林正貿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游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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