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65號原告 徐文良 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呂芳銘為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邱純枝 ,嗣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變更登記為呂芳銘,有該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呂芳銘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