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42號債權人 仲春綢 債務人 秦庠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所提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息(如未約定請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請求)
三、債權人請求給付三萬元部分未提供票據,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息(如未約定請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請求)
四、更正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正確之地址。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