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115號債權人 陳秋榮信昌木材合板行
48號上列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所提收款對帳單上載明之客戶名稱為米澳居家概念有限公司非 陳冠瑀 ,請查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何,並提供相關釋明資料供參。(註:公司未登記設立,如為非法人團體,仍有當事人能力)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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