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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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俊雄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雄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住所為中壢巿戶政事務所,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須依公式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