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01號聲請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