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所提之各種再審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再審要件不符,因認其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固非無見。然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論處抗告人誣告罪刑,並非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抗告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聲請再審(見原審卷二頁),原裁定竟不說明其聲請是否合乎該條各款要件,而以其不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要件,予以駁回,自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