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鍾華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