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建富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弄三代表人 蔡建富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鍾華
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