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告 郭一成 被告 俞美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4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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