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楊志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旻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貴公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新臺幣(以下同)84,697元整,及其中元整自民國…」,則其中為何?)
二、債務人江旻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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