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74號上訴人 盧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達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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