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秀蘭
徐自強徐淑芬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4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郭秀蘭、徐自強、徐淑芬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