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83號上訴人 蔡絹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津 間因106年重訴字第8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37,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0,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