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299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299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25,475│ 建甫盧榮 │3月07日起│││││元│文││││├──┼───┼─────┼──────┼──────┼───────┤│2│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29,219│建甫,盧榮│3月07日起│││││元│文││││├──┼───┼─────┼──────┼──────┼───────┤│3│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75%│││29,278│建甫,盧榮│3月07日起│││││元│文││││├──┼───┼─────┼──────┼──────┼───────┤│4│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175%│││29,278│建甫,盧榮│3月07日起│││││元│文││││└──┴───┴─────┴──────┴──────┴───────┘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475│建甫,盧榮│4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19│建甫,盧榮│4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78│建甫,盧榮│4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盧│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78│建甫,盧榮│4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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