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49號原告 劉海燕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卓宗正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