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費聿龍 原告 葉景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哲民張燿元黃金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各別對被告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於同一訴訟中請求,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各別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萬元(計算式:320萬元+200萬元=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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