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春傢俱有限公司許木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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