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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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6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少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90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少奇涉犯搶奪等案,均已坦承不諱,懇祈准予聲請人於服刑之前,返家先將年邁父親安頓妥當,希望能夠給予交保,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搶奪、竊盜、施用第1、2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犯後居無定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羈押在案。嗣因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覓保無著,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是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