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林育安 被告 黃介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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