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1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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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原住高雄市
(現應為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1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
帳單彙總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