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人戊○
被   告 乙○○
            務所)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2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為證,
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且被告丙○○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楊銘仁
附表:
┌───┬─────┬─────┬─────────┬──────────┐
│編號│債務人│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一│乙○○│127,199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自民國95年2月2日起│
││丙○○││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息7.7%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二│同上│110,700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同上。│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7.502%計算之利││
││││息。││
├───┼─────┼─────┼─────────┼──────────┤
│││237,8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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