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妤甄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妤甄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妤甄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月27日以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終結,合先說明。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妤甄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107年8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其自107年10月9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庚字第26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李妤甄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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