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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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鄭林青 綢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普通股│1│6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普通股│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