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5號聲請人 楊文城
楊子逸 相對人克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書 相對人元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有違憲之虞。現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668號聲請解釋案召開說明會審理中,爰聲請法院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屢次對原告提出不實檢舉,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被告則否認有不實檢舉之行為。是以本件仍應就被告有無為不實檢舉之行為調查。至登報道歉是否違憲,在大法官解釋宣告無效前,仍屬現行有效之法律,本件自不存在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另亦顯無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2條之2、第183條、第184條及第185條裁定停止事由。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