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慧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雅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雅慧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自民國95年8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雅慧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10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359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並與前開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8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
上述2罪之徒刑自95年8月1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1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5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年3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