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建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零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被告施建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68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5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建全於民國101年5月10日為警查獲之黃色粉末1包及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原淨重分別為0.2700公克及0.3060公克、驗餘淨重0.2680公克及0.3058公克,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年
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卷可稽。另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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