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月蘭選任辯護人馬在勤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2年1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石蕙慈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