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洪志銘 相對人 徐日東
徐偉誌 徐銘鴻 陳金連 陳盛水陳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六八、四七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秋霞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3年度繼字第468、478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秋霞除戶謄本、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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