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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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譚雅心 即 譚術高 之繼承人債務人 譚雅文 即 潭術高 之繼承人債務人 譚富升 即譚術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譚術高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譚術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