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謝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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