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298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揆之前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裁判意旨,仍得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6月19日│106年02月14日│106年0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281號│字第862號│字第86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上易字第8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56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13日│106年07月25日│106年07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上易字第8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56號│106年度審簡字第956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13日│106年08月30日│106年08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5月2日採尿往│105年05月2日採尿往│105年06月19日採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63號│字第1363號│字第231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2日│106年08月22日│106年08月22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26日│106年09月26日│106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6月19日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17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2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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