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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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長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各種訴訟行為,所作成之決定或作為有所不服時,其救濟、審查機制不盡相同,究竟其性質如何,攸關權益保障,自當審慎、清楚分辨。從而,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之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此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可參。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長憲所提書狀,狀首名稱記載為「民事刑事申請上訴狀」,內文並提及「竊盜(109年上訴字第1062號)、(107年偵字第10631號)」、「竊盜(109年執沒字第6558號)」,惟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後,表示係對原本判決的實體內容有爭議,想要上訴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號之原審判決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86號案件,故究其真意,應係對該案不服,是被告之真意應係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109年2月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後,經被告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判決,並於109年10月7日全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全案業經判決確定,被告竟仍向本院就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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