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義雄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觀其主張之再審事由,並非合法,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42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