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94號上訴人QUOCHENGINDUSTRIALCORP.(國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上訴人 羅融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黃一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更正其上訴聲明,並陳明請求本院以更正後之上訴聲明為判決,為究明當事人真意及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範圍,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邱靜琪法官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