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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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健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忠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建忠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九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0四0五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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