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
辛○○戊○○丁○○癸○○己○○壬○○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彰化縣被告丙○○住彰化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追加被告丙○○就審期間未足,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