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