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俊亦